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工业大学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工作,主
1.审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授予的原因。
三、学校教务处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办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河南工业大学章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工作的有
2.在校期间,必修课经补考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等于30学分。
3.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可对其获得学士学位作出限制,限制条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四条根据《河南工业大学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后,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五条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按学校要求在规定地点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学位考试且成绩合格。
2.四年制本科在校期间必修与限选课经补考或重修通过的不超过9门课程;
3.成人教育专升本毕业生必修与限选课经补考或重修通过的不超过7门课程。
第六条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学校公布当届学士学位授予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递交复议申请,学院应当在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对需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