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采取“统一管理、教管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后勤集团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各学院与后勤集团公司协同做好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入住公寓的学生要树立主人翁意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公寓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自觉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学生入住公寓,需到后勤集团公司办理住宿手续。按照后勤集团公司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寓中心)所分配的楼座、房间、床号入住。
第五条学校对统招入校的学生集中安排住宿,不鼓励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疾病或其它原因需要办理走读、校外住宿者应于每年6月15日至当年暑假前办理。走读、外宿以学年为单位办理。
第六条毕业、休学、退学、外宿或者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首先向楼座管理员提出退宿申请并配合管理员验收房间物品、设施,如有缺损应进行相应赔偿。管理员验收合格并收回房间钥匙后为退宿或离校学生开具验收单。退宿学生凭验收单到学寓中心办理离校或者退宿手续。
第七条入住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宿舍。有下列原因的,可以申请调整宿舍:
(一)休学后复学及留级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调到下一年级的宿舍;
(二)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可由住宿费高的宿舍调至住宿费低的宿舍;
(四)有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应当调整宿舍的。第八条单个学生调整宿舍的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调整原因,由学院审核批准;经学院批准申报书交到所在楼座管理员,由管理员报学寓中心审批;学寓中心根据床位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九条学校根据需要进行的宿舍调整,相关学院和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为学生提供住宿。确实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家长同意,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学院汇总同意留校住宿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学寓中心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为学生办理假期住宿。
第十一条为培养学生的节约水、电意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现象,学生用水、用电学校按照定量供应,超量交费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的设施、家具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学习所必需的用品,由学校统一配置。入住学生应爱护使用,不得私自增减、拆卸、调换、损坏、丢弃。室内设施、家具及各种用品,若有非人为损坏,学生应及时通过网络报修或向楼座管理员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按家具及用品的现价赔偿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十三条入住学生应遵守如下住宿规范,加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高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
(一)强化安全意识,养成良好习惯,最后一位离开宿舍的学生一定要切断室内电源开关。
(二)讲究公共卫生,坚持整理内务,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管理人员的监督。有序放置各类物品,及时清理杂物,及时清洗床单衣物,保持室内卫生整洁、空气新鲜。
(三)持个人有效证件出入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自觉在公寓门卫处详细登记,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
(四)提高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第十四条入住学生应当遵守以下住宿纪律条例。自觉遵守以下纪律条例并对违反人员进行及时制止、举报的,按文明行为进行记录。违反以下纪律条例按违纪行为进行纪录。情节严重、屡次违反或不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制止及教育的学生,由学寓中心报学生处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按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住宿。入住学生不能私自调换或强占床位,不能留宿其他人员。
(二)爱惜宿舍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在墙上乱写、乱画、乱挂、乱钉;自行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乱停乱放或推进公寓楼内;不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不将饭菜带入公寓;不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果皮等废弃物;不将宿舍垃圾扫入楼道或在门外堆放垃圾袋;不随地吐痰;不抽烟乱扔烟头;不焚烧杂物;不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排球、篮球;不在
(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或午休时间,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不使用明火,不无故晚归,不攀爬围墙、护栏或窗户强行进出宿舍。
(四)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不私自拆卸、挪用、破坏公寓内公共设施,保护消防器材。
(五)注重消防安全。不私拉、乱接电线;杜绝使用加热类电器如饮水机、电炉、电饭锅、电热器及其它含加热功能的大功率电器;杜绝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劣质电器或插座;可充电电器不能长时间充电;不将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原料及成品带入宿舍内;不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及电热器具进行烹调加工食品、烧热水。
(六)不在宿舍区域内从事其它学生纪律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寓入住学生应按时归宿,锁门后不能随便出入。晚归学生必须由学院开具证明说明理由并检验证件登记后方可入内。无故晚归应当配合公寓门卫按违纪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学寓中心在卫生检查期间和日常抽查时对学生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用电现象,将没收相关设备并出具没收通知。相关宿舍应于三日内督促使用人员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在违纪记录上签字确认,否则按集体违章用电记录。所没收的违章电器交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置。
第十七条学生因违规用电导致宿舍停电,应首先向管理员承认客观事实、上缴违章电器并签字确认。管理员为其开具同意恢复供电证明,学院负责人在证明上签署同意供电意见,学生个人凭该证明向中心配电室申请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八条每学期双周的周二、周三、周四为宿舍卫生检查日。检查日内,学寓中心配合学工部门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宿舍卫生进行评分并记录、通报。
第十九条学寓中心配合学工部利用网上公寓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公寓日常行为进行记录、存档。学生宿舍卫生平均成绩及行为记录是学生综合测评、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和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