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以及学院学生生源结构、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向资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分成1~3档。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将推荐学生名单及学生填写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于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身上。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一条在受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追回受助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学〔2012〕23)同时废止。